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建立健全师德师风 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高 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含辅导员)人员(以 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原则,坚持师德违规“零 容忍”。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与公正、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师风 建设第一责任人。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 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委员会办公室”)。教师工 作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举报受理和 调查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协同工作的原则负责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 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任务。
第三章 失范行为受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见相 关职能部门网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问题 线索的监督举报,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发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后,要及 时联动进行现场处置,做好舆情监测、网络监管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条 师生员工依法依规向学校举报教师存在的师德失范 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员信息 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 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 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事实清楚、能提供初步证据线索的,应予以 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学校教师的师德 失范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第四章 失范行为调查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由教师工作部统筹、相 关职能部门牵头、协同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开展,按业务归口原 则进行:
( 一)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牵头;
(二)涉及民族宗教的由统战部牵头;
(三)涉及本科生教学的由教务处牵头;
(四)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部牵头;
(五)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技处牵头;
(六)不在职能部门直接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师德失范问题,由 教师工作部牵头;
(七)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复杂、超越牵头部门职责权限且需 多部门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报教师工作部协调,报请学校党委同意 后,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就举报内容逐一调查核 实,并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材料记录,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齐备,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 处理依据及建议等,同时附事实认定证明相关材料。调查报告需 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五章 失范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应当 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损 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 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等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务的行 为;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 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八)通过实体店或网络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的牟利行为;
(九)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 费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入团、 选学生干部)、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 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十一)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岗位聘用、学位评定、考 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 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十二)在科研工作中挪用、侵占或以研究生或他人名义虚 报、冒领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
(十三)损害同行或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的滥用学术资源和 学术影响行为;
(十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 学术成果等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 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十五)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 指导,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 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行为;
(十六)侮辱学生人格,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 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七)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八)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 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牵头调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相关文件作出处理 决定。由教师工作部或联合工作组开展的调查,由教师工作部将调 查结论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体审议,作出处理决定。情况 复杂的,提交学校党委审定,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 和申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依 据《佳木斯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由佳木斯大学办公室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 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 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 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 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 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本条第( 一)款 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 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三)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学校依法提请省教育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牵头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处分。
(五)受处分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 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并对被处理的教师做好批评教育和思 想工作。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理:
(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 处理:
(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 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受处置的影响期内受到新的处分时,其影响 期为原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置的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三条 牵头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 7 日内,将处理的 最终结果报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涉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牵头部门 提出复核。程序如下:
( 一)受处理的教师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牵头 部门递交复核申请;
(二)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组建调查组进行 复查;
(三)召开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形成维持、撤销或 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党委;
(四)学校党委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学校 党委的决定是学校最终处理结果。涉及开除处分的维持、撤销或 者变更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由人事处代省教育厅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提 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复核或申诉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复 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执行期满自动解除(降低岗 位等级、撤职及开除等处分除外)。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问责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 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 分进行问责:
(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或拒 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教师 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 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 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规定相抵 触的,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师德失范事件处理全过程实行相应的回避和保 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外聘教师、外籍教 师、柔性引进人才、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离退 休教师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