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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农业学院用印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范围中共佳木斯大学生物与农业学院委员会印章,佳木斯大学生物与农业学院印章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管理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印章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学院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公共场所内进行;确需要在学院办公室公共场所以外使用印章的,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由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持章用印。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印章,对手续不全或按规定不能使用印章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归档。

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后,由学院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签署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第十条 到兄弟院校或实习单位等部门联系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的,需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出具学院介绍信并用印。

第十一条 凡需要使用党委书记或院长公务印章的文件、资料,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本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荣誉证书、证明、宣传等,需提交相关文件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到学院办公室登记用印。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专利、成果推广和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字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第十四条 成绩证明、学籍证明用印须由学工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各类政审、申请、上报材料、表格、简章、转学、转专业、休(停)学、辅修、补办学生证件等用印须先由辅导员审核签名,再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才可加盖学院公章或学院党委公章。

第十六条 团委有关文件用印须由团委书记签字;以学院名义对外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管理的方面文件、各类报表用印须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需用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需用印者,均须需要用印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责。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以谎报、伪造审批等非正当手段用印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上交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不对外签署任何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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